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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国际油气交易案带来的实务启示

作者:韩林伶 |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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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he North Sea Ltd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一案,是近年来国际油气界一个典型案例,带来关于勘探权转让协议(FOA,Farm-out Agreement)和联合作业协议(JOA,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之间关系、协调及发生冲突时以谁为准的重要启示,给从事国际油气交易业务的实务者在交易中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一、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的特点及模式

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具有其行业的典型特点,系买卖双方针对处在勘探期的油气资产权益进行的转让。由于处在勘探期,卖方主要义务是向资源国政府或者国有石油公司承诺有相应的勘探井作业义务或勘探花费支出义务,因此勘探期油气权益转让和勘探井钻探义务及勘探花费支出义务息息相关。

(一)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的特点

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标的是处于勘探期阶段的赋权文件比如矿证、石油合同的参与权益,主要采取FOA的方式进行出让。如果相应的石油资产已经有商业性发现,将要进入到开发阶段,市场惯例是使用资产买卖协议(SPA,Sales and Purchase Agreement)。二是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具有特殊性。油气资产买卖通常以现金交易为主,而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往往不需要立即支付现金,而以勘探期卖方所承诺的工作量对应的费用为主,随着买方加入石油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按照联合作业协议的运行机制用筹款(Cash Call)方式予以支付。三是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复杂度增加。北美地区传统勘探权转让交易文件内容相对简单,但在国际油气业日益强调交易合规(Compliance)如ESG(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合规的今天,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文件已经呈现接近复杂油气资产买卖交易的特征和难度。

(二)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的模式

国际油气勘探权转让交易模式主要有五种。在国际油气勘探权交易实践中,以第一种、第二种模式居多;在北美油气勘探权交易中,后三种比较常见。一是勘探权转让交易不支付现金,买方以完成义务工作量作为对价的模式。比如,卖方持有M%的勘探权权益,向买方转让N%的权益,买方在交易交割时不向卖方支付现金,仅以未来承担未来工作量支出X%比例方式进行。一般来说,X大于卖方向买方所转让的勘探权益比例N,且买方通常会要求工作量相应支出的上限,上限达到后买方承担的工作量费用比例将和其购买的勘探权益比例相等。二是勘探权转让交易现金加工作量的模式。勘探权转让对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现金,通常和卖方已经支出的勘探费用P相关,买方需要在交割时支付的现金为P×(N/M)%;第二部分为对应的工作量支出,和第一种模式所述方式一致。实务中,也有卖方虽然计算出现金但并不要求买方在交割时支付(卖方往往出于税务考虑的原因)而要求买方将现金一并折抵未来工作量相应比例的支出。三是勘探权益的出让以买方完成约定的工作量支出为准的模式。仅在买方完成勘探权转让所约定的对价支出后,买方才能获得所购买的勘探权益。四是勘探权益的出让以钻井结果为准的模式。和上述第三种模式不同的核心是,这种模式以结果为导向,如果钻探结果有商业性油气发现,则进行约定比例的权益转让;如果没有商业性油气发现,则勘探权益不转移。五是勘探权益在签署交易时转让的模式。此种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因为勘探权转让交易往往也需要诸如资源国政府批准等先决条件的满足。

二、Apache North Sea Ltd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案

Apache North Sea Ltd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一案,是典型的勘探权转让协议引发争议案件,按照联合作业协议通过Cash Call解决资金支付的行业惯例方式是该案的主要导火索,其中的核心问题给所有的油气国际交易实务者提了个醒:在勘探权转让协议和联合作业协议规定发生冲突后,行业性的“商业理解”和惯常的交易文本理解应当如何选择?

(一)Apache North Sea Ltd 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案基本案情

卖方Apache是一家美国油气公司阿帕奇的英国子公司,向买方法国电力的英国子公司Euroil出让了部分勘探权益。根据双方签署的勘探权转让协议,Apache向Euroil转让其从英国政府获得的两个勘探矿证A和B下17.5%的勘探权益,Euroil向Apache支付如下对价:

两个勘探矿证A和B下Apache已经支付的勘探花费17.5%所对应的费用,加上两个勘探矿证A和B下分别钻探一口勘探井花费的相应比例所对应的费用。双方进一步约定,勘探矿证A(本案产生争议的部分)下未来一口勘探井钻井费用的26.25%所对应的费用,如果该等费用超过了1050万英镑,则Euroil承担超过部分勘探花费17.5%的费用;Euroil在第一口勘探井完钻后90天内有权增持勘探矿证A下7.5%的选择权,如果Euroil选择行权,则Euroil应承担第一口勘探井费用35%所对应的费用,如果该等费用超过了1800万英镑,则Euroil承担超过部分勘探花费25%的费用。双方签署勘探权转让协议的同时,约定联合作业协议一并生效,并适用于勘探权转让协议中未来钻井费用的支付等。

签署勘探权转让协议后,Apache使用了其长租的钻机来进行勘探矿证A区块的钻井,这个长租钻机是固定的日费率。但在钻探该勘探井的时候,长期租约下的固定费率大大高于市场费率。长约费用是382,404美元/天,而当时市场上能找到的同等功能的钻机费用是13万美元/天。

Euroil在Apache根据联合作业协议规定发出授权花费(AFEs,Authorization for Expenditures)和筹款通知(cash call)的时候提出了反对,表示自己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支付勘探权转让协议下的钻井义务约定比例所支出的花费,但是不能按照卖方签订的钻机长约下的高于市场价的费率来进行支付。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最终在勘探矿证A下的勘探井被证实为干井(Dry hole)后,Euroil拒绝按照Apache所依据的钻机长约价格算出来的费用进行支付而被Apache告上法院。

(二)Apache North Sea Ltd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案争议的核心问题

Apache North Sea Ltd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卖方Apache和买方Euroil对于争议费用的支付应当依据勘探权转让协议还是联合作业协议的规定。

卖方的论点是:①在勘探权转让协议和联合作业协议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以勘探权转让协议为准。勘探权转让协议是双边买卖合同,是对买卖勘探权益的特别约定;b从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来进行理解,买方也应当按照勘探权转让协议规定来进行费用的支付,而不是引述到联合作业协议中的相关会计程序(Accounting Procedure);c在勘探权转让协议中的“total cost…whensoever incurred”非常关键,说明了无论何时发生的总费用,买方都需要按勘探权转让协议规定来进行支付;而多方的联合作业协议中的规定主要受限于勘探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规定;d如果按照买方的理解需要按照市场价格来设定钻井费用的上限,双方并没有在勘探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该等上限,而使用的是“whensoever incurred”表达方式,所以双方并未明确费用支出上限。

买方的论点非常简单:因为勘探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了联合作业协议的适用,因此所有在勘探权转让协议下的有关费用支出都需要按照联合作业协议的规定来适用。而联合作业协议中规定“the cost of…equipment…leased or hired by the Operator and used on behalf of the Joint Account, which shall be charged commensurate with the costs of ownership.The rates shall not exceed rates currently prevailing for like…equipment…if provided by non-affiliated third parties…”明确了联合作业下的石油作业所适用的设备费率是不能超过市场通行的费率的,所以,买方有权拒绝卖方租用的钻机的非市场价格,而有权仅支付市场价计算出的花费。

(三)Apache North Sea Ltd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案的法院观点

根据公开的判决文书,法院认为,一是,勘探权转让协议是非常专业而复杂的协议,本案的买卖双方均聘用了有经验的律师来进行谈判定稿,因此对于合同的理解,必须基于合同的文本来进行,而不能基于所谓空洞的“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来理解;二是,在交易双方签署的勘探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提到了联合作业协议从签约就开始适用,所有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勘探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费用,除非有例外规定),需要按照联合作业协议规定来进行发生和支付;三是,勘探权转让协议中提到的“the total costs… whensoever incurred…”费用是指“无论何时发生的”,更多的是从时间角度来表示买方应当进行的费用支付,而不是指任何额度下发生的费用;四是,联合作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所有费用支出要按照会计程序要求进行,以便达到联合作业的要求“正当公平合理的记录石油作业的费用、收入、损失”,因此卖方提到的勘探权转让协议关于支付的内容不应当不受限于会计程序而得到支持;五是,勘探期转让协议和联合作业协议的文本并不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两个协议应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读。最终,法院支持了买方的意见,认为卖方转让其权益不应通过联合作业协议会计程序获利,而是通过买方承担高出其获得权益比例的费用来实现转让对价;法院同时认为,在有限度的上限支出范围内,买方同意的26.25%费用比例承担仅仅比起获得的17.5%权益高出了8.75%,却要面对卖方解释下的一个敞口的费用支付责任,这才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

后Apache North Sea Ltd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基于前述主要理由,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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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pache North Sea Ltd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案带来的实务启示

Apache North Sea Ltd 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案给交易实务者带来了很多有价值的启示:

一是尽管在行业实务从业者的普遍理解中,勘探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事项是高于联合作业协议的,甚至在本案中,还有书面约定“如果有冲突,则以勘探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为准”的规定,但法院认为,没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所谓“商业惯例”,所有的事项需要基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方在签约时的真正意图;二是在交易双方是有经验的大公司的背景下,如果在合约中并没有约定清楚适用情况,那么法院只能依靠双方所签订的合约文字来裁判决定,而不是推断或者是暗示的表述,比如本案中的”全部费用”“任何时候发生”,是否应当明确约定支出上限等;三是本案中法院并不认为勘探权转让协议和联合作业协议之间的规定产生了冲突,而是直接认定两个文件各司其职,并无冲突的适用空间,因此在约定勘探权转让协议下费用支出需要按照联合作业协议规定进行的时候,务必需要考虑到勘探权转让协议下的安排和联合作业是否冲突,是否需要明示放弃联合作业协议规定的适用;四是油气作业中的项目文件,很多都是互相引述和交叉适用的。油气交易的买卖双方,在面对这些引述和交叉使用的时候,需要非常仔细去清理各个文件之间的关系和冲突,以免未来产生争议;五是普通法下管辖的行业合约和商业合约,合同的解释的基本规则仍然是一致的:合理的行为人面对所签署合约文字下的普通含义,而不是自以为的“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

Apache North Sea Ltd诉Euroil Exploration Ltd一案给所有交易实务者提了个醒:对油气常用文件的“常识”往往会带来问题,“常识”必须基于合约明晰、清楚的文本才能发挥真正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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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第2期
刊出日期:2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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