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企业加速“出海”,积极进行全球化布局。当前,全球税务环境明显改变,我国加入的RCEP和BEPS多边公约都将生效。这些一方面有利于贸易自由化、关税降低;但另一方面又在消除混合错配,杜绝恶意避税,从而可能增加投资主体税务风险。建议:一要动态跟踪税务政策变化;二要提高应对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三要积极进行税务数字化转型。
关键词:企业;全球化;RCEP;BEPS多边公约;建议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以国企为代表的许多大型企业也在加速“出海”,积极参与全球化竞争。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2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329.4亿美元(折合916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其中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101.5亿美元(折合7597.7亿元人民币)。例如,中国电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中源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入118.8亿元,占比3.05%;中国移动2020年度营业收入中源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入110.6亿元,占比1.44%,虽然占比都不高,但绝对额都超过100亿元。我国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2021年入榜《财富》世界500强的中国企业共143家,其中国有企业96家。
我国企业全球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地市场需求、技术状况、政治风险等,还必须考虑税负,包括关税、当地税目和适用税率,因为这是企业成本非常重要组成部分。个别国家税负可能超过40%,所以许多跨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增加利润。我国企业在2022年全球化时,必须重视即将实施的RCEP和BEPS多边公约,跟踪这些政策变化,及时做好财务汇总的调整,降低税负,提高企业效益。
一、RCEP影响及其进展
2020年11月15日,历经8年、31轮谈判,东盟10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和越南)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5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此次签署RCEP的共有15个成员国,总人口22.7亿,GDP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从税务角度来看,RCEP有以下几个要点:
1.关税。RCEP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8个缔约方都是这种模式;另外一类是“国别减让”,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降税模式主要包括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因此,RCEP关税降税与国别有关,与产品有关,如下表1和表2所示,并不是全部统一的。我们在该国投资时,事先要搞清该产品和该国家对我国关税税率,从而准确核算成本,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
2.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原产地累积规则被广泛认为是RCEP在货物贸易领域最亮眼的成果。原产地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可将各RCEP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标准,从而更容易享受到优惠关税。过去原产地累积更多的是存在于双边自贸协议中,累积和售卖只存在于协议国之间,这次是RCEP15个经济体的价值成分都可以累积。因此,我国海外经营企业要依托RCEP各国资源禀赋与市场优势,更加灵活地调整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在区域内实现高效的要素资源配置,选择税负较低国进行累积。
3.实施时间。根据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需要15个缔约方中至少9个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缔约方,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中至少3个缔约方。鉴于协定已经签署,接下来RCEP各缔约方将各自履行国内法律审批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我国在2021年4月15日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标志着我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当时各成员都明确表示,要努力争取在当年之内完成对RCEP协定的核准工作,目标是2022年1月1日RCEP能够正式生效实施。
就电信企业来讲,RCEP专列《电信附件》提出,保障新进电信运营商以较低成本进入他国市场,可以国际移动漫游及号码携带,电杆/管线/专用线路服务的公平接入,争端可通过协商、行政裁决、司法途径,以及复议等多元渠道解决,网络元素非捆绑等,有利于电信企业的进入。研究显示,到2025年,东盟数字经济预计从2015年的310亿美元扩大到1970亿美元,增长6.4倍。因此,我国电信企业进入RCEP成员国,有政策便利、税收优惠和市场容量,应引起足够重视。
二、BEPS多边公约影响及其进展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andProfitShifting)行为(以下简称“BEPS行为”)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漏洞进行税收筹划,人为使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目的。跨国企业生产总值已占全球生产总值的1/3,控制了全球2/3的国家贸易和技术转让业务。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高度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为跨国企业避税创造了空间。跨国企业利用所在国家(地区)的税制差异进行跨国(境)避税活动,导致双重不征税及BEPS问题愈发严重。例如谷歌集团曾利用爱尔兰与荷兰的低税率、预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居民认定规则上的差异,达到获得双重不征税目的,实现了税收的混合错配安排,使自己的税负率仅为1%。
以BEPS项目为重要内容的G20国际税改是百年来国际税收规则的一次重大调整,是各国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与合作的重要实践成果。2008年之后,为缩小因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财政赤字、保障政府的税收来源,监控跨国企业激进的税务筹划,遏制跨国企业全球逃税、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2012年被纳入墨西哥G20领导人声明。2013年OECD和G20联手推出《处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提出15点行动计划,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了15项BEPS行动计划,并获得2015年G20领导人会议通过,通常将2013至2015年的国际税收改革称为“BEPS1.0”。
伴随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数字化在推动创新变革发展增长的同时,一些国家地区为保护税收权益,采取了数字服务税、平衡税等单边主义举措,在此背景下,开始寻求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解决方案。提出BEPS2.0倡议:一是对跨国企业全球剩余利润在各税收管辖区之间重新划分征税权;二是设定一个全球最低税标准,对达不到最低税标准的跨国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多边公约”)是快速落实税收协定相关BEPS成果的法律工具。在2017年6月7日举行的BEPS多边公约第一次集体签署仪式上,包括我国在内的67个国家(地区)首批签署了公约。截至2020年年底,BEPS多边公约已有95个签署方,预计修改世界上16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
1.全球最低税标准。设定一个全球最低税标准,对达不到最低税标准的跨国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2.杜绝混合错配。为防止跨国企业利用混合错配安排造成税基侵蚀,BEPS行动计划明确,如果某个项目不包含在对方国家的境内应税所得中或者在对方国家的应税所得中也可以抵扣该项目,那么建议首选支付方所在国对此不进行抵扣,次选收款方所在国对此项收入计入应税所得,将杜绝跨国企业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双重居民身份等漏洞实现“双重不征税”现象。
3.提升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强调跨国企业于境外注册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满足商业实质要求,确保协定优惠只赋予真正有权享受的实体对象。2018年6月百慕大发布了《经济实质规则》;2019年1月1日,开曼群岛和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济实质法令》正式实施,目的是清理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
4.转让定价规则日趋严格。关注转让定价的三大领域: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确定了独立交易原则,目标是要实现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5.信息披露义务显著增加。BEPS第12项行动计划(强制披露规则)强制要求企业就其已实施或拟实施的税收筹划进行披露,以让税务机关在税基被侵蚀前就可以修订法规漏洞。6.实施时间。签署BEPS多边公约后,签署方需履行本国法律规定的生效程序,并向BEPS多边公约保存人——OECD秘书处,交存BEPS多边公约核准书(有的国家是批准书或接受书)。前5个完成生效程序并交存核准书的国家(地区)分别是奥地利、马恩岛、泽西、波兰和斯洛文尼亚,已在2018年7月1日生效。我国在2017年6月7日签署了公约,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积极推动报国务院核准相关程序,促进BEPS多边公约在我国生效。
三、我国企业全球化应对税务新环境的建议
1.动态跟踪境外税务环境新情况。无论是RCEP还是BEPS2.0,不是一成不变的文本,而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治理架构,许多条款在不同国别生效时间具有差异性。布局全球化企业应组建具有明确税务管理职能的团队,积极跟踪,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税制、相关规定与优惠政策;持续关注东道国对RCEP和BEPS 行动计划的实施进展和计划,了解投资国的税务合规性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2.切实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RCEP和BEPS2.0总指导思想提高税务透明度,重视商业实质,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今后我国企业全球化税务筹划重点应放在投资国别间税目、税率比选上,而不是放在利用空壳公司进行利润转移以及滥用混合错配进行避税。制定中长期税收风险防控战略,定期梳理业务潜在的风险点,将业务、财务、税务等各环节纳入管控制度和流程。同时还应不断加强与业务国税务机关的沟通协商,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有效应对跨国企业海外涉税风险。
3.积极推动企业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我国“出海”企业要更加重视凭借自身数字技术优势推动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借助信息智能识别、发票池批量归集、自动扫描验真等技术,建立税务信息平台,实现涉税数据的信息化,并在系统中渗透风险管控规则,形成规范统一的涉税处理流程,助力企业在纳税申报、文档管理、税务分析、转让定价管理等方面提升智能化水平,提升税务管理效能。
总之,全球税务环境已经发生改变,我国企业全球化时应谨慎选择控股企业的注册地,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要求,筹划出合理、低税负、低风险的控股架构安排。要把握价值链与经济实质相匹配的原则,做好资产、收入、成本、风险的分配工作,确保各企业在实现其功能时能够充分调节好利润的安排,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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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出日期:2023.6
主管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石油企业协会海洋石油分会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4267
国内统一刊号:CN11-5023/F
国外发行代号:M1803
国内邮政编码: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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