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纳税人应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基础上,再享有养老、育幼、医疗等多方面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给企业薪酬管理工作人员带来新的工作挑战,笔者通过思考和工作实践,总结经验教训,希望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把握,促进企业和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发展。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薪酬管理;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至今已经修改过七次,最近一次修改是2018年(以下将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为《税法》),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依法合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合规、准确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较之前更加个性化,为薪酬从业人员带来了不同以往的新挑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意义及对于薪酬工作的影响和管理实践
专项附加扣除类型和主要内容:《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根据《税法》,国务院2018年制定并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2022年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2023年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截至2023年9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共计7项(内容不在此细述)。
专项附加扣除使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养老、育幼、医疗等多方面附加扣除,其意义在于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实际收入。
《税法》的修订和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迈出的重大一步,关注民生并以家庭为单位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体现党和政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意义重大。企业作为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义务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对其进行扣除,而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仅向薪酬从业人员提出了合规挑战,更是信息采集准确性和管理成本的平衡问题。
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对薪酬工作的影响和常见问题
专项附加扣除,除大病医疗外,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均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为保证申报数据合规、准确,薪酬从业人员每月均要花费一定时间采集员工当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常遇到以下几类问题:一是员工个人情况比较复杂,且对政策把握不准确,无法判断个人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准许扣除;二是员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发生变化时,员工未及时申报或告知,此类情况在享受专项扣除的条件消失时发生尤为明显,如子女结束学业或父母去世;三是计算工资薪金代扣个税和申报代缴个税存在时间差,员工在工作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和申报缴纳个税两个时间点之间更新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造成企业代扣金额和申报数据不符的现象。
虽然管理方案和操作流程没有唯一的答案,也没有能解决所有问题的最优解,但可以通过实践寻找最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方案。经过方案试行以及和同行交流讨论,企业内部较常见的操作方式推荐如下两种:
一是员工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变化信息上报企业,工作人员按月从员工处收集信息,在个人所得税客户端内人工填报并进行预扣缴。
二是员工在个人所得税客户端上填报,企业按约定时间在个人所得税客户端内更新下载采集信息并进行预扣缴。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工作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和申报缴纳个税两个时间点之间更新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造成代扣金额和申报数据不符的情况,建议仍按初次信息采集的数据进行手工修改并申报,以确保税款的代缴金额与代扣金额一致。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企业不能拒绝员工提供专项扣除信息而要求员工在汇算清缴时全部自行申报,在《税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工作实践中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一点思考
税法改革及专项附加扣除施行至今已超过四年,在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纳税人,同时又是一名薪酬管理工作人员,注意到专项附加扣除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信息数字化和平台共享程度显著增高。在我国,身份证号码作为自然人唯一的身份识别信息,广泛用于户口登记、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就学、就医等各类公共事务。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时,个人所得税平台以身份证号为关键信息,匹配、验证部分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常见的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通过子女的身份证号验证父母的分摊抵扣是否合规;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通过父母的身份证号核实父母是否已满足条件(年满60周岁),也可以验证非独生子女分摊抵扣的总额是否超过政策限额。
大病医疗作为一次性限额内据实抵扣项目,可以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中进行查询。税法改革后,笔者注意到,平台“年度医疗费用结算汇总”中就出现“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项目,面对员工咨询也解释为按平台数据填报并在汇算清缴时提交平台截图作为支持依据。而在汇算清缴的过程中,这项数据直接由医保服务平台推送到个人所得税客户端中,个人养老金也可以通过扫描凭证二维码“一键录入”或通过身份证号码直接推送相关信息。
这样的做法,即节省了纳税人的时间与精力,又体现出专项附加扣除“操作便利”的特点,更是充分体现出大数据时代政府业务平台间数据共享的协作性和便利性。
二是专项附加扣除的管理日渐精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原则,对于一些执行细节要求相对模糊,纳税人在填报(尤其是汇算清缴时)过程中,一般均参考个人所得税平台中的可选项目,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填报。继续教育中有“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大型央企国企均有职业技术、技能职称评审体系,企业内部组建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主干专业进行职称评审,在获得职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员工均按获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进行申报。但近期,经笔者与所在企业对口的税务局专管员沟通,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所列示的,才可以按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申报,即企业、系统内部评定的职业技术技能职称及开展的职业继续教育,均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两项政策发布中间存在时间差,笔者推测税务部门有可能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觉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可以作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依据,明确、细化了申报要求。
三是政策的导向性作用明显增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细节处均可与政府近年来的大政方针一一对应,是落实党和政府重要举措的抓手,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

420
点击量
0
下载量

刊出日期:2024.06
主管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中国石油企业协会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海洋石油分会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4267
国内统一刊号:CN11-5023/F
国外发行代号:M1803
国内邮政编码:100724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京西工商广字第0433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