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退潮与能源主权意识觉醒的双重变奏下,境外油气投资正经历着从“资源竞逐”到“规则博弈”的范式转型。中国企业境外油气投资项目面临的地缘政治风险呈现升级态势,东道国政府借由公共利益维护、环境保护等实施的规制行为与投资者期待的“稳定性”“公平公正待遇”激烈碰撞,东道国规制权与投资者财产权持续博弈。
在能源转型与碳中和目标叠加的背景下,企业如何避免或尽量减少境外油气投资受损,以及如何在与东道国发生争议时尽可能获取有利地位,是“扬帆出海”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剖析国际能源公司与东道国的典型国际仲裁案例,解构“禁止非法征收”“保障公平公正待遇”等争议焦点,以期为中国企业更好地维护境外投资权益提供针对性建议,助力境外油气投资合作行稳致远。
境外油气投资的风险困局
地缘政治风险已从传统的政权更迭、战争冲突,演变为大国博弈、区域安全危机与能源供应链断裂的多维交织。俄乌冲突后,传统能源贸易格局加速瓦解,技术封锁、关税壁垒持续加剧,国际制裁环境趋紧,能源贸易转向以政治主导的区域流动,地区冲突呈外溢、扩散、升级趋势。中国油气企业的布局多集中于地缘敏感区域,在石油成为政治大宗商品后,部分东道国营商环境易出现大幅波动,使境外项目运营愈发艰难,如美欧通过“长臂管辖”施压限制中资项目、东道国借助大国矛盾抬高要价、区域冲突导致供应链中断等。例如,在俄罗斯、委内瑞拉等受制裁地区,油气项目运营面临系统性风险挑战;在尼日尔、南北苏丹等资源富集但政局动荡区域,中资企业人员、资产及供应链面临恐怖组织或反叛团体的针对性打击风险。
资源民族主义呈现复兴趋势,东道国政府通过修订本国立法、出台税收政策突征高额赋税、强制实施本地化条款等规制手段,试图强化对油气资源的控制权,甚至无端发起合规、刑事调查,严重影响中资项目正常经营和投资利益。境外油气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资产不便移动等特点,导致企业面临“沉没成本陷阱”。一旦东道国政策突变,企业难以快速撤资止损,甚至可能因此陷入巨额损失。
面对上述风险困局,国际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去政治化的中立救济途径和广泛的实质性保护,成为处理涉及地缘政治问题的投资纠纷的优选方案。
能源争端国际仲裁的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能源公司在面对东道国此类不法行为时,常利用国际投资协定向东道国主张其行为违反国际投资协定项下的投资保护义务,以维护自身的投资权益。侵害外国投资者投资利益的表现较多呈现出以下两种典型情况:
一、禁止非法征收
征收是指东道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剥夺的行为。国际投资协定禁止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进行非法征收。通常认为,政府征收行为应当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采取非歧视性的方式、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同时对征收进行补偿,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征收。国际投资协定赋予的征收保护较为宽泛,不局限于东道国政府的直接征收,还包括间接征收,即通过采取如税收、撤销许可、环保要求、法律变更等各种形式干涉行为,使得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或权益在实际上受到严重损害或剥夺,导致其效果等同于征收。
案例1. 康菲石油公司诉委内瑞拉非法征收案。本案涉及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荷兰子公司对委内瑞拉奥里诺科超重油项目的投资争议。2007年,委内瑞拉政府要求重组项目公司,由国有石油公司附属企业持股60%,遭康菲拒绝后,相关项目被国有化,康菲遂依据《荷兰—委内瑞拉双边投资协定》提起国际仲裁。仲裁庭认定,委方未就征收进行善意补偿谈判,构成非法征用,裁决支持康菲主张,认为补偿应涵盖投资者在未发生征用情况下本应享有的权利和资产。针对委方提出的“合同限额”抗辩,仲裁庭驳回,强调应以实际销售价和合理预测价格计算损失,并纳入暴利税影响。最终,仲裁庭裁定委方赔偿84亿美元(非法征用)及2.86亿美元(违反联合协议的歧视性行为),合计超87亿美元(含利息)。委方上诉失败,执行程序持续推进,包括拍卖委方在美国境内资产以履行债务。
二、违反公平公正待遇
根据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投资者有权享受程序公平、程序正当透明以及免遭胁迫或骚扰等权利。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其具体适用包括东道国警戒与保护义务非专断与非歧视待遇、不得拒绝司法及程序公正、透明度要求、保护合理期待、提供一个稳定的和可预见的法律框架,以及免受东道国胁迫与骚扰,可见其义务多与有利于投资者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环境相关。
案例2. UFG诉埃及案。本案是典型的主要违反投资待遇案例,围绕埃及政府切断天然气供应导致西班牙能源公司Unión Fenosa Gas(UFG)投资的工厂关闭引发的争端展开。UFG是埃及Damietta液化天然气工厂的主要控股方(持股80%),其与埃及国有公司EGPC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埃及政府不得干预供气。然而,2011年埃及因经济危机及社会动荡暂停对工厂供气,致其长期停产。UFG依据1994年埃西双边投资协定,主张埃及行为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索赔超20亿美元,并指控埃及未履行保护投资义务。埃及则以UFG通过腐败手段获取投资、断供系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抗辩,称其行为合法。仲裁庭指出,埃及虽面临能源短缺,但仍有充足天然气供应民用,其断供行为超出必要限度,违反比例原则,认定埃及单方切断供气导致UFG合理期待落空,构成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裁定其非法行为导致UFG损失了超20亿美元利润。最终双方于2023年达成和解,埃及支付约6亿美元现金及境外资产,UFG合资方退出工厂运营,埃尼集团重组股权后计划重启项目。
上述案例凸显了东道国监管权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冲突与平衡。从能源行业国际仲裁的总体趋势看,能源争端占已知外国投资者针对东道国仲裁案件总数的近五分之一,且索赔与上游投资(化石燃料储量勘探及其开采的所有作业)密切相关,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甚至数十亿美元,且绝大多数仲裁裁决有利于投资者。
国际能源公司在境外投资项目中遇到的征收情况多为间接征收,具有隐蔽和不易察觉的特点,且常常是歧视性措施,缺乏程序正当性,也不曾给予投资者充分补偿;而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则比较宽泛,强调保护合理期待、程序透明与法律确定性等。在实务中,间接征收的判定标准要高于公平与公正待遇,通常需要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经济利益均被剥夺,如果该项投资项目还存在商业价值,就很难认定为征收,而公平与公正待遇项下的诉求并没有如此高的门槛要求,举证责任也相对较小。此外,在政治风险与法律救济复杂交织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可考虑通过多层次国际仲裁机制(商事仲裁、政治风险保险、国家间仲裁、投资协定仲裁)系统性追偿策略,从而更高效实现维权,妥善应对东道国政治决策对跨国投资的颠覆性影响。
案例3. 印度Dahbol能源项目争议案。该项目是21世纪初由美国安然公司牵头、通用电气和Bechtel等组成的跨国财团投资建设的液化天然气发电项目。项目通过与当地电力局签订购电协议约定长期电力供应,但因2001年新政府上台引发政治争议,协议履行陷入停滞。面对争议,财团先后使用了1. 政治风险保险索赔,通用电气和Bechtel寻求根据由美国政府旗下的OPIC公司承保的免受征用损失的政治风险保单收回损失,通过仲裁裁决确认印度政府行为构成“征收”,解决OPIC拒绝赔付的问题,最终OPIC向每位申请人分别赔付2850万美元及利息;2. 商事仲裁,Bechtel通过股东协议提起商事仲裁,尽管印度政府拒绝参与并申请禁令,仲裁庭仍裁定相关投资被印方“全部没收”,判决印度政府赔偿1.25亿美元(含利息);3. 国家间仲裁,保险赔付后,美国政府依据美印两国之间于1997年签署的投资激励协议对印度提起国家间仲裁,追索OPIC保险赔款以及OPIC自身为Dabhol项目提供的另外1.6亿美元贷款,最终以2.2亿美元和解;4. 投资者—国家仲裁,从OPIC处获得赔偿后,通用电气和Bechtel子公司、及下属荷兰子公司随后提起投资者—国家仲裁程序,最终在进入庭审程序之前,宣布已达成和解,据报道通用电气获得了1.45亿美元的赔偿,Bechtel获得了1.6亿美元的赔偿,而参与Dabhol项目融资的七家欧洲银行也分别依据相应投资协定提起投资仲裁,以2.3亿美元的价格达成和解。
对于境外油气投资保护的启示
一是在投资前,应做谨慎的投资规划,仔细设计投资架构。包括:
1. 在注意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考虑与当地实体(如国有实体)合作成立合资企业,确保我方及时了解东道国有关动态,降低合资企业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的风险。
2. 在架构设计时,尽量确保投资能够适用东道国签订的一项或多项国际投资协定,同时也可考虑东道国发布的相关外国投资法规定(如有),从而建立起针对东道国非法行为的多层次维权路径。截至目前,中国对外缔结并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已达110个,提前了解中国签订的投资协定,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更好地了解保护自身投资权益。如果发现投资所在国与中国之间没有投资协定,则需要提前考虑调整投资架构,以获得第三国投资条约的保护。
3. 争议解决条款应尽量选择国际仲裁,避开东道国法院诉讼,力求依据约定或者法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在规则而非权力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地解决投资争议;在仲裁机构选择上,应关注不同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其一是依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华盛顿公约》)执行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裁决,其具有与成员国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可依据公约直接在任何缔约国境内得到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ICSID裁决,败诉一方只能申请通过ICSID撤裁机制对裁决进行有限的审查,而无法申请对裁决不予承认或拒绝执行;其二是针对非ICSID裁决,目前各国主要依托于商事仲裁的承认和执行机制,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执行裁决,败诉一方可基于裁决存在重大程序缺陷、违背公共利益等理由,要求国内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因此,需提前了解东道国是否是签约国以及在签署时是否存在保留事项,以及投资东道国国内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和国际仲裁的认可与执行情况。
4. 投资者应考虑约定“法律稳定性条款”,使合同免受有关投资项目监管变化的影响,以减轻与投资相关的政治及监管风险。稳定性条款通常有三种不同的形式,其一是“冻结条款”,该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固定或冻结适用的国内法律框架,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合同签订后通过的任何法律均不适用于投资;其二是“经济平衡”条款,该条款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的法律变化适用于投资,但合同对方通常必须赔偿投资者为遵守新法律而产生的费用;其三是综合了冻结条款和经济平衡条款特点的“混合条款”。
二是在项目运营中,应提前为应对不利政治或国家干预作准备。包括:
1. 在东道国建立当地资源网络,确保了解潜在的政府行动并拥有施加影响的渠道,与东道国政府及监管机构、本国大使馆、国家商会及商业组织和媒体建立良好的联系。
2. 针对股东或本地注册实体与东道国政府及监管机构代表之间所有沟通,制作并保存清晰、有序的记录,包括会议/电话会议记录,以及信函和其他文件往来记录等,可能在后续争议发生时的谈判或举证中发挥重要作用。
3. 制定以东道国关系风险管理为重点的内部政策文件,例如,制定与政府代表、监管机构及媒体接触的指导方针、保护机密信息的指导方针,以及针对可能遇到并可能导致争议的问题制定升级上报程序,防患于未然。
4.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适时考虑对投资进行重组,以获得投资协定的保护。
5. 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政治风险保险,用于保护某些投资免受政府行动、战争、内乱或恐怖主义的不利影响。政治风险保险针对因政治事件造成的金钱损失风险,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保障,旨在防范因政府的某些行动致使被保险人遭受重大财务损失的风险,例如征收、政治暴力、无法将当地货币兑换并汇出、主权债务违约等,甚至恐怖主义和战争行为。在投保前,需要仔细考虑可能出现并可能获得保障的风险类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否受到其他机制(例如其合同或投资协定)的充分保护。如判断确有需要,则应在政治风险事件发生前进行投保。
三是争议发生时,尽早制定应对策略,以避免情况恶化。包括:
1. 尽早整合内外部法律力量参与分析国际索赔的途径、谈判及策略,研究与东道国政府接触的所有可用途径,初始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与监管机构的直接沟通,通过本国政府、大使馆、商会等的外交途径,通过媒体或政府关系顾问进行游说等,以期实现国家政策的逆转或和解。
2. 索赔法律途径的选择是最重要战略决策,法律途径可能包括根据合同,投资协议、或外国投资法提出索赔,避免在没有坚实法律力量参与的情况下直接在当地法院或监管机构采取行动,以免损害或阻碍投资协定下的索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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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出日期:2025.05
主管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中国石油企业协会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海洋石油分会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4267
国内统一刊号:CN11-5023/F
国外发行代号:M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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