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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协同:石油储备体系现代化的关键路径

作者:刘明 |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石油工程公司

石油被誉为工业血液、经济命脉,石油储备体系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国的经济稳定和战略自主。当前,我国石油储备建设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储备能力快速提升,已从规模阶段向质量与效率阶段转型。在量变向质变发展过程中,政企之间的协同效率、权责边界的清晰度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性等愈加引人关注。在全球能源格局加速重塑、地缘政治风险持续高企的背景下,如何优化政企协同机制,构建权责清晰、激励相容、多元共治的现代化石油储备体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政企协同何以成为关键命题

政企协同是石油储备战略能否真正落地见效的关键支撑。石油储备本身带有很强的公共产品属性,从设施建设到日常运维,都离不开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和持续可靠的制度保障。从经济学角度看,市场机制在提供石油储备这类公共产品时存在固有局限。任何单一企业均难以自发维持足以应对全国性供应中断的储备规模,原因在于需要承担巨额资金成本,却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这一市场失灵现象,客观上构成了政府介入能源安全治理、履行公共保障职能的基本逻辑起点。

政府直接操盘石油储备这种模式已被实践证明不可行,主要体现在运营成效不佳、成本不够经济、应急反应不够及时等方面。委托代理理论告诉我们,将部分储备任务委托给更具专业能力和市场效率的企业,有助于克服纯政府运营模式的固有缺陷。但委托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又需要制度安排加以约束和化解。

实践证明,政府和企业是国家石油储备体系建设的“一体两面”,现实中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化安排“政府与企业如何协同”,而不是“政府或企业”的选择。从国际经验来看,石油储备体系的整体效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战略目标与企业运营之间能否实现有效的制度化协同。一个成功的储备体系,必须在政府能源安全目标与企业经济合理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公共利益与商业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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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石油储备建设从规模阶段向质量与效率阶段转型,储备成本、轮换效率及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等现象逐渐浮出水面。这些表象背后的技术与管理因素固然不容忽视,但其深层原因更多指向政企之间尚未完全理顺的关系架构,以及协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的现实。因此,从政企协同的视角审视和优化石油储备体系,既是理论分析的逻辑必然,也是现实改革的内在要求。

二、中国石油储备体系中的政企关系审视

我国石油储备历经二十多年,具备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间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在持续探索、调整优化中逐步走向成熟规范。

(一)演进历程中的政企关系变迁

2003年到2010年,我国石油储备起步,这个时期总体上是政府单向行政主导、国有企业执行指令的模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能源局负责储备体系的总体规划、投资决策与建设管理。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等国有石油企业作为储备设施的代储主体,依据政府指令承担日常运营维护及采购计划执行工作。在此模式下,企业不持有储备油品的所有权,也不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相关运营成本由财政予以补偿。这一安排的突出特点是建设推进效率较高,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储备能力;同时也表现出决策灵活性相对有限、企业自主性有待提升、储备轮换效率存在改进空间等特征。

2011年到2020年,我国石油储备快速发展,这个时期呈现政企双向互动的特征。2011年出台的《石油经营企业库存管理规定》,正式以制度形式把储备责任分摊给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政府职能逐步向战略规划、政策引导与监督管理方向转型,企业在履行法定最低库存义务的基础上,获得了商业储备的自主运营权限,可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决策收储与轮换时机。2018年首次发行500亿元石油储备专项债券,财政支持方式由全额拨款向多元融资方向拓展。

2021年以来,我国石油储备进入优化阶段,市场化成为这个时期政企关系的明显特征。2022年修订的《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办法》完善了政企协同的制度框架。2024年启动“政府储备轮换市场化操作”试点,允许国有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参与国家储备的补库任务,并可保留部分差价收益,探索建立激励相容机制。总体来看,该阶段的主要特征为在保持政府战略主导的前提下,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推动政企关系从行政指令主导向制度化、市场化协同方向转型。

(二)当前模式仍然有待继续完善

尽管政企协同呈现了更多的市场化运行特征,但是在体制机制层面仍然存在短板,还没有真正形成高效协同的运行格局。

现有制度的法律支撑还不够稳固。法律提供的稳定预期是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美国、日本、德国都出台了层级较高的专项法律,比如《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案》《石油储备法》《原油和石油产品储备法》,用立法明确了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权责关系。我国目前石油储备管理主要依据《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法律层级相对较低。2025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为能源领域提供了顶层法律框架,但在石油储备的具体权责界定、动用条件量化、企业义务标准等操作性细节方面,仍有待配套立法。

市场化运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做实。一套成熟的储备体系,关键是要在政府保能源安全的目标和企业追求合理效益之间,形成相互匹配、激励有效的运行方式。美国将战略储备的运营、轮换任务通过竞争性招标交由私营公司执行;德国通过强制企业加入行业储备联盟,将公共储备责任转化为可交易、可计量的集体义务。我国当前主要依赖行政指令与直接财政补贴,成本分摊机制还需优化,风险对冲与收益共享机制还未建立,资源调配机制在效率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参与储备的主体还不够多元。多类型主体共同参与,既能分散运行风险,也能激活创新动力,让整个储备体系更稳健。德国几乎所有石油进口商和炼油企业都是储备联盟成员;日本也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石油企业,依法承担储备义务。我国石油储备的运营主体高度集中于少数大型国有企业,民营资本的参与程度相对有限。这一格局在集中资源快速推进储备建设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也存在风险集中度较高、创新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源利用尚不充分等现象。

三、他山之石:典型国家的政企协同实践

各国因资源条件、体制特点和能源安全思路不同,在政企协同开展石油储备上,都形成了适合自身的做法。这些成熟经验,对我国完善石油储备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美国:战略决策与市场运营的二元协同

美国战略石油储备(SPR)的建立和发展,本质上是国家在能源领域为应对系统性风险而作出的制度安排。1975年出台的《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案》,构建起“政府主导战略决策、市场主导运营效率”的运行格局。政府负责储备规模规划、危机触发机制制定与财政保障;企业通过市场化行为承接储备设施建设、日常运维与原油采购等具体运营活动。

在管理体制上,美国能源部下属办公室直接负责,采用“政府所有、市场运营”的混合模式。动用决策权集中于总统,触发条件明确,包括严重供应中断、重大自然灾害或国际能源署发起的多边协调行动。技术层面,美国重点发展盐穴储油技术,储备基地主要分布在墨西哥湾沿岸的盐穴中,单位储存成本仅为地上储罐的20%,是成本效益原则的典型实践。

(二)德国:行业自治与政府监督的有机结合

德国的石油储备联盟(EBV)模式是一个创新,EBV是一个受政府法律授权和监督的公法机构,由炼油厂、进口商等市场主体组成,代表它们履行法定的储备义务。这种协同治理结构的核心特征是“政府设定规则与目标、行业自治组织负责运营、企业共同出资”。

政府不直接干预EBV日常运作,仅负责监督EBV储备规模。由会员企业缴纳的储备税提供储备资金,这种资金模式公平分摊了企业间的责任与成本。在2026年美以伊冲突爆发后,EBV作为欧洲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合国际能源署集体行动参与释储,其行业自治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在危机应对中再次得到验证。

(三)日本:责任共担与法律强制的双重保障

日本石油资源匮乏,对外依存度高达99.7%,构建了全球最为严格的石油储备政企分担机制。其模式以“强制约束”为核心特征,1975年通过《石油储备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企业储备义务,1977年启动国家石油储备,逐步形成法治化框架下的政企责任共担体系。

同时,“激励引导”也是日本储备体系的关键支撑。政府储备由经济产业省下属机构JOGMEC统一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专项石油税;企业法定储备义务由低息贷款、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有效保障了储备任务落实。2011年3月日本大地震期间,政企双方在72小时内协同投放300万桶成品油,充分检验了该协同机制的应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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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国:成品油优先与快速应急导向的三方协同模式

法国石油储备体系特征是“成品油优先”与“快速应急响应”。1993年《石油法》界定政府、战略储备专业委员会(SAGES)与企业的权责关系。SAGES作为独立的公共机构,直接行使国家战略储备的管理权;道达尔等大型石油企业依法承担部分义务储备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专业机构执行、企业参与的三方协同链条。

法国国内频繁发生罢工等社会事件,容易引发成品油供应中断,因此法国侧重成品油储备,其占比超过60%。在动用机制方面,由能源转型部行使动用决策权,SAGES机构承担具体执行工作,相关企业配合完成储备投放。

(五)俄罗斯:依托国企商业库存的行政协调模式

俄罗斯作为重要石油出口国,其石油储备逻辑不同,没有建设专项战略储备,国有石油企业的日常库存承担了应急保供责任。这一安排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相关权责主要分散在能源政策文件和国有企业章程中。

储备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不设专项财政投入。在运行机制上,俄联邦能源部依托对俄石油、卢克石油等国有石油企业的控股与行政协调,在必要时直接调度企业库存,以此保障国内供应平稳。2023年俄罗斯开始规划建设专项战略储备体系,逐步向制度化方向转型。

(六)国际比较的核心启示

从美、日、德、法、俄等国的实践来看,可以得出以下重要启示。首先,权责划分清晰,是政企协同运转的制度前提。美国采用契约方式明确双方关系,德国依靠法律框架实施监管,日本则通过细致立法规范行为,这些国家均以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划定政府与企业的职责范围,有效降低了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其次,有效的激励约束是政企协同的动力来源。德国通过行业自治实现成本最优,美国通过市场竞争提升运营效率,日本通过财政补偿平衡企业负担。这些实践表明,企业在履行储备义务过程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是形成可持续协同关系的关键前提。再次,多元的主体参与是政企协同的韧性保障。德国将所有石油企业纳入储备联盟,日本强制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履行义务,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分散了风险、降低了对单一主体依赖。最后,重大地缘冲突面前,单一国家的储备体系难以独立应对,国际协同已成为化解系统性供应中断风险的重要途径。

四、我国石油储备政企协同的优化路径

治理模式需与储备模式发展相适配,现代化石油储备体系应当构建制度保障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协同运行格局。2026年美以伊冲突引发全球能源市场波动,给我国石油储备体系建设带来了一次现实的压力测试镜鉴,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推进专项立法,完善制度框架

制度保障是政企协同的重要根基。在《能源法》的基础上,需要启动石油储备专项立法工作,固化二十余年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进一步夯实石油储备体系的法治保障基础。立法需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权责边界,包括政府的规划、监督、应急决策权限,以及企业依据业务规模应承担的储备义务。二是规范应急动用程序,设定触发条件与响应流程,可参考供应缺口、价格波动等量化指标,提高操作的可预期性。三是完善监督与约束机制,明确未履行义务的处理方式,建立信息报告和审计制度。

(二)引入市场机制,优化激励约束

着力构建安全与经济两者激励相容的成熟储备体系。可通过系统运用市场化手段,以利益纽带强化政府与企业的协同联动。一是建立成本补偿与收益共享的复合型机制。优化财政补贴方式,探索设立石油储备基金;同时,允许企业通过市场操作获取合理收益分成,实现“以储养储”。二是探索储备容量市场化交易。借鉴德国EBV的集体义务模式,研究建立石油储备义务交易市场,以价格信号引导储备责任向成本低、效率高的主体转移,降低社会总成本。三是扩大政府储备轮换的市场化操作范围,鼓励更多企业参与公开竞价补库,逐步形成竞争性价格发现机制。

(三)拓展参与主体,增强体系韧性

构建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的储备体系,使体系富有韧性、分散风险、激发创新活力。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修改完善相关规则,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储备、代储服务的门槛。二是建立石油储备行业协作平台,推动企业、协会、研究机构共同参与,实现信息共享、标准协商、行业自律与政企沟通,引导储备责任向更广泛市场主体有序传导。三是探索国有储备设施冗余容量向社会开放,在确保战略安全前提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并为中小企业参与石油储备提供路径。

(四)加强国际协同,参与全球治理

应对全球性石油供应中断,国际协同至关重要。我国作为国际能源署的联盟国,可以在这一机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构建内外联动的能源安全格局。一是积极参与区域储备合作,依托“一带一路”等平台,推动石油储备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二是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鼓励在重点资源区和物流节点建设储备网络,分散运输与供应风险。三是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与塑造力,总结我国储备经验,通过国际能源署、金砖国家合作等平台形成“中国方案”,增强在全球能源治理中的制度性建设能力。

五、结语

石油储备体系的现代化,既要持续加大基础设施等“硬实力”投入,也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等“软实力”建设。政企协同要在能源安全上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这既是国际石油储备体系演进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能源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2026年霍尔木兹海峡危机表明,地缘政治风险加剧的背景下,石油储备建设需更加注重政企协同效能的提升。面向未来,我国石油储备体系建设应在法治、市场、多元、国际四个维度协同推进:以专项立法明确政企权责,以市场机制构建利益纽带,以多元参与增强体系韧性,以开放合作提升国际话语权,构建起现代化石油储备治理格局,为国家能源安全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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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第4期
刊出日期:2026.4
单月刊,1984年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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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石油企业协会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海洋石油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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