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油气储产量增长提供矿权保障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需要资源基础。对能源企业来说,探矿权是实现增储上产的重要基础。聂晓炜建议进一步完善油气矿权区块竞争性出让方式,参考国际通行方式,增加“技术标”权重,更加注重企业资质、综合技术能力水平;加大对承担油气保供主体责任企业的支持力度,构建以承担能源保供主体责任公司为主、其他资本为辅的出让体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在具体落实环节,必须认真梳理并修订矿业权配置、流转、行政审批等相关政策,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集团总经理丁士启表示,今年两会,将再度建议制定新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从制度层面保障矿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矿业权流转方面主要遵循的政策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初衷是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系列问题,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基准率、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分期缴纳年限等均由各省主管部门自主制定,导致各地制定的基准价标准不一,较为混乱;对矿业权内发现的储量减少、投资损失等问题未作任何补偿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矿业权人的探矿和采矿积极性。”丁士启表示。对此,他建议制定新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取消“暂行办法”,借鉴有效的经验,规定可在生产环节征收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可考虑国家以权益金入股,从而减轻矿业企业在投产之前的经济压力,促进矿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逐步增加矿业税收贡献,稳步实现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提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为行使权利,体行使主体为自然资源部及各级地方政府。但是在所有者委托代理主体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由于代理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让矿产资源从国家所有变成地方政府乃至某些企业私有,导致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权益受损。目前,矿产资源资产收益体系主要包括石油特别收益金、资源税、矿业权占用费、出让金、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多类科目,统称为矿产资源权益金,但是目前就矿产资源涉及的税、租、费、金、利定位仍然较为模糊。从收益征缴主体来看,分为由省征收、由市/县征收、经营单位征收,但是也存在没有征缴的情况;从权益分配来看,存在中央和省之间分配,中央、省、市、县之间4级分配,也存在仅在地方分配等现象且分配比例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分配标准和分配规则,导致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落实困难,造成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遭到损失。
近年来,在国内新增石油产量中,海域贡献占全国总增量的约80%,这表明海洋油气产量增长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至关重要。但是,海域探矿权有其特殊性,部分海域勘探开发作业范围十分有限。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海油海南分公司陵水-崖城作业公司资深工程师雷亚飞带来了关于优化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的建议,提出设立海洋油气资源保障基地和“特殊海域”,为油气储产量增长提供矿权保障。雷亚飞建议国家设立海洋油气资源保障基地,并将受限海域设置为“特殊海域”,均不受探矿权延续缩减的限制。他表示,海洋油气资源主要富集在渤海、东海、南海北部等海域,建议在这些海域有针对性地设立国家油气资源保障基地,不设矿权持有期限制,匹配设置中长期储产量规划目标,持续研究和投入;同时,针对海域特殊性,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建议将渤海、东海、南海北部等油气勘探开发作业受限的海域,尤其多年无法实施有效作业的地区设置为“特殊海域”,享有探矿权延续登记不缩减的保护政策,可长期持有,并享有探矿权费用优惠,这有助于矿业权人长期、持续开展作业方式和设施设备技术攻关(如水下采油树等),最终实现勘探开发受限区油气资源,为国家贡献油气。
同时,雷亚飞建议允许油气矿业权人在采矿权内开展立体勘探,实现资源最大化开发利用。根据目前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矿业权人在采矿权内只能开采证载标明的特定矿产资源,不利于在立体空间上进行资源最大化开发利用,建议允许石油企业在采矿权内勘探开发同类矿产资源,如油气类的常规油气、非常规油气、天然气水合物等。
我国现行油气矿权管理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演变过来的,存在油气行业准入制度不够完善、油气矿权市场化配置程度较低、油气矿权与固体矿权重叠给生产带来安全隐患、矿权监管薄弱等问题。为确保我国矿产资源安全,多位代表建议加快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产勘查开发工作新机制。坚持“公引商主,储供一体;央地联动,利益共享”的思路,健全中央地勘队伍、地方地勘队伍统筹协调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快推动形成以财政投入公益性地质勘查为引导、社会资本多元投入为主的地质勘查新格局,建立安全可靠的储备、供给一体化矿产资源保障体系,着力构建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新机制。尽快建立与油气资源国家一级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监管规程,监管机构或中央和省市监管部门要统一规程、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操作、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评价。要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培训和建设,把监管的重点放在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关键环节,同时坚决制止侵权行为、维护矿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实现油气资源的最大发现、最优开发、最佳利用,杜绝某些行业曾出现的开发秩序混乱、破坏生态环境、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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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出日期:2023.3上旬
主管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石油企业协会海洋石油分会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4267
国内统一刊号:CN11-5023/F
国外发行代号:M1803
国内邮政编码: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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