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能源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白,完善了能源法律体系,而且制定能源法,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制定能源法正当其时
通过立法推动能源事业发展,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后,各国纷纷加快了能源立法进程,旨在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能源。能源的法治化管理促进了开发,保障了供应,抑制了不合理能源消费,推动了能源转型,使许多国家逐步摆脱能源问题的困扰。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但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缺少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回顾过往,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实施;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这些能源领域的单行法相当于我国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的“四梁八柱”,虽然构建起能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这些单行法律颁布时间较早,对标新时代能源发展的新要求,以及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能源转型、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博弈持续演进,都亟需出台一部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
21世纪第一个10年,我国由于能源消费规模急剧扩大,自给率迅速下降,供需矛盾突出,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领域法治基础、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我国正式提出能源法立法计划,起草工作自2006年启动。其间《能源法》先后公布了三个版本的征求意见稿,这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据悉,能源法出台如此“曲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能源转型虽大势明确但具体路径模糊。能源问题涉及品种众多,且贯穿开发、供应到利用的全过程,在不同发展阶段,各类能源体量、作用和地位不同,涉及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公众各方利益。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能源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我国能源发展仍面临消费量快速增加、供给保障压力持续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尚未到位、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能源市场体系不够健全、科技创新存在短板等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和能源供给保障外部环境趋势更加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再加上“双碳”目标的提出,为了有效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亟待加快健全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作用。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碳排放国,中国的能源发展与转型升级对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推进“制定能源法,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指出,我国作为世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推动者,制定能源法是深入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法治成果,是中国政府中长期能源战略和方针政策的对外宣示,是健全能源法治体系的重要里程碑。
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行动指南
马正平表示,在中国能源发展历史长河中,将国家的能源战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作为开展能源工作应当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次,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确保能源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梳理能源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我们看到能源法对能源规划作出的规定,明确了全国、全国分领域、区域间和省(区、市)的能源规划要求。能源法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对能源领域的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这为国家与地方、行业与企业等多方面、多层次需求提供了相应制度支撑。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秘书长、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兴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能源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首先是保障国家安全。能源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一环,“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能源法的出台将为实现我国的能源安全、进而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是实现现代能源体系建设目标。现代能源产业进入创新升级期,呈现出能源系统多元化迭代、能源产业智能化升级、能源供需多极化格局等特征。能源领域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有一部能源法赋予战略目标方向稳定的法律地位,为能源发展提供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从而带来有效的法律支撑。
三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能源领域的碳排放在经济社会中所占比重极大,这就决定了,能源领域碳排放的治理成败直接决定了双碳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能源转型带来的间接减排功效以及针对能源领域开展的直接减排措施,需要有一部能源法发挥其综合协调的功能,链接生态环境相关立法,从而实现制度协同效应。
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转型科技创新
能源法的颁布将进一步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转型,其在能源科技创新、市场体系建设、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监管等方面系统性规定,将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一是明确导向,优化可再生能源发展布局。能源法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导向。未来,我国还将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优化风电、太阳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布局,并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统筹。还将推进海上风电建设,积极发展光热发电,鼓励生物质、海洋能和地热能的发展,因地制宜推进其多元化利用,实现多种可再生能源的互补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升级。
二是强化创新。能源法第六章单独设立“能源科技创新”篇章,从资金投入、平台服务、科技立项、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明确了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主要内容从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将能源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国家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国家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国家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能源法鼓励和支持能源领域科技创新,特别是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发、示范推广和产业化发展,促进能源新技术与产业结构优化。
能源技术是能源资源开发、加工转换及利用的核心,能源行业的每一次重大技术进步,都对经济社会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技术创新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明确了推动能源技术革命、带动产业升级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能源技术水平不断提升,能源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技术进步已成为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根本推动力。
新能源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为能源行业带来了新的变革机遇。随着全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快速推进,“技术就是资源”的趋势愈加明显。能源法对“能源科技创新”设立专章规定,要求强化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为能源领域培育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有效发挥能源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其中提到,“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并对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支持。
可以说,能源法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能源行业和企业可以重点关注考虑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一方面响应国家对能源科技创新的支持,享受政策红利;另一方面,能源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科技创新投入也可以保证相关企业提升自身的能源领域市场竞争力。
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
能源法对能源的定义和范畴进行明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体现了中国对能源多元化发展的重视。
从“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到“能源安全是推动能源转型和‘双碳’工作的前提”,能源法中,能源安全的内涵贯穿了整部法律,涉及内容包括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储备和能源应急、能源供应等。我们不难看出,能源法立法关注的核心重点是能源安全,包括能源供给安全、能源市场安全,在油气行业主要体现在资源开发、高效运输以及应急供给保障方面;能源安全不仅体现在资源稳定供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油气资源配置效率,油气资源储备和运输安全同样重要。
从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看,一方面国际能源合作与竞争也日益激烈,能源地缘政治格局复杂多变,国际能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增多,如油价波动、供应链中断等风险不断增加,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一方面我国能源发展面临消费量快速增加、保供压力持续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尚未到位、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能源市场体系不够健全、科技创新存在短板等诸多问题和挑战。尤其是,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过去主要依赖政策主导的行业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迫切需要法律稳预期、固根本,协调能源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出台能源法不仅可以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转化为法律法规,而且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强化能源规划引领和开发利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以及加强能源市场监管的必然要求。
能源法提出,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能源法明确,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
在当前国际能源市场波动、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的背景下,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的同时,储备和应急制度是保障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稳定供应的关键,可以有效避免因能源供应中断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冲击。能源法指出,在坚持立足国内的同时,可积极拓展多元化能源保障渠道,尤其是在化石能源领域,通过多元化能源进口渠道来保障能源供应的灵活性与安全性。
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看,石油和天然气依然是我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肩负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使命。能源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对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作出明确表述—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国家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我们看到能源法中提及的鼓励开发非常规油气资源,如页岩气、煤层气等,体现了对新型能源资源的重视。这种转变不仅有助于提高能源供给的多样性,还能促进技术创新,降低开发成本。在管道高效运输层面,能源法要求提高天然气输送管网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提高能源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在天然气应急供给安全层面,能源法鼓励各方参与天然气储气设施的投资和运营,以应对季节性需求波动。在运营机制方面,能源法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确保公平无歧视的接入机制,这将提升行业的整体效率。在油气市场中,企业的独立运营和市场化改革被强调,这为投资者和企业创造了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推动资本的有效配置与优化。
实现油气行业的绿色转型不仅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与政策支持。能源法强调,新型能源技术与传统油气产业的有机结合,通过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的协调发展,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的转型升级。能源法明确确保在转型过程中不会影响国家能源的基本供应。
在“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七年行动计划”(简称“七年行动计划”)即将于明年到期的时间节点上,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油气资源依然要加大力度勘探开发,被明确写进法律中。这是对“七年行动计划”核心内容的延伸,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期需要,也体现了油气资源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以及“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推动油气行业应对环保要求的压力日益加大,国家在立法中对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的强调,反映了全球化的气候变化背景下,清洁能源发展的日益重要,通过能源法的推动,中国的油气行业正在向清洁低碳的方向转型。未来油气行业将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姿态,加快技术创新与业态转型,既要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又要积极投身于全球绿色低碳经济的浪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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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出日期:2024.12
主管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中国石油企业协会 中国石油企业协会海洋石油分会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4267
国内统一刊号:CN11-50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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